出《名医别录》。为黄芩之别名,详该条。
治则之一。指治疗立法,切忌攻伐已经虚弱的正气。出《素问·五常政大论》。故对于气血不足,机能衰退的虚证,不宜用泻法或攻法,以免重伤元气而加重病情。
即第四足趾。又称小指次指。
①出《药性论》。为天麻之别名。②见《陕西中药志》。为七叶子之别名,各详该条。
即白散,见该条。
中心黑苔而润,舌边白苔。为表里虚寒证,症见畏寒,脉迟而弱,宜附子理中汤温中散寒(见《伤寒舌鉴》)。
元代医官职称。隶属于医学提举司,系太医官职中之一种,官阶从八品。
即润肺化痰。详该条。
祛痰法之一。是攻伐浊痰留滞的方法。多用能损伤元气,体弱者慎用。分为消痰平喘、消痰软坚。详各条。
见《广西本草选编》。为母草之别名,详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