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四库百科>清河书画舫

清河书画舫

十二卷。明张丑(1577-1643)撰。张丑原名谦德,字叔益,后改名丑。字青甫、号米庵。昆山(今江苏昆山县)人。张丑善鉴藏,知书画。除此书外还著有《真迹日录》、《法书名画见闻表》、《南阳法书表》、《清河书画表》等。张丑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得米芾《宝章待访录》墨迹,所以名其室为“宝米轩”,号米庵亦起于此时。第二年,即万历四十四年(1616)成此书,书名“书画舫”是取自黄庭坚诗“米家书画船”一句,前冠以清河是张氏郡望。此书记叙张丑所藏和所见的作品,抄录历代有关名画,法书的诗文、题跋等,同时作评论与考证。一些作品录有款识,印记。书中内容的排列次序是按朝代而排,朝代之下列书、画名家,名下列作品名,或一或多。朝代是从三国开始,至明代止。计一百余人,其中三国二人,晋十人,南北朝五人,唐二十八人,五代五人,北宋二十四人,南宋十一人,元五人,明七人。基本涉及了三国至明的著名书画家及其名作。此书最后一卷为“鉴古百一诗”,是张丑自作,其中“米庵题壁绝句”二十首,“铭心籍”八十一首。共一百零一首。书的体例是仿张彦远《法书要录》。此书的考证,多纠历代鉴赏家之疏谬,如《宋史·米芾传》称米芾卒时年四十八,但世间多流传其四十八岁以后真迹,张丑便在此书中证明米芾是于皇竑三年辛卯(1051)生,于大观元年丁亥(1107)卒,年五十七岁,正于米芾印记“辛卯米芾”四字相合。书中的其它考证亦多有可据。另外,此书中亦有些不完善处,如书中所载题跋也有不是张丑亲见的,而是从以前其它诸家文集中录入的。还有未见其作品,据传闻编入的。书中的书、画的标名也有失落者,如第三卷中的顾野王,第五卷中的李阳冰、杜牧、苏灵芝等。大概是辗转传写中丢掉。但总的来说,此书瑕不掩瑜,张丑家四世收藏,于前代卷轴,听见特广。自此书行世后至今,收藏家多资以验证真伪。《四库全书》所采浙江鲍士恭刊本于第九卷末附有米芾《宝章待访录》,第十二卷附文天祥手札,皆非原书所有。鲍氏刊本不分卷数,但以“莺嘴啄红花溜,燕尾点破绿皱”十二次标为次序。乃是仿用宋代谢仿得之《文章轨范》以“王侯将相有种乎”七字编七册之例。《四库全书》著录时,削去鲍氏十二字排卷,仍以十二卷排之。此书其它版本有池北草堂刊本、乾隆中鲍氏知不斋与清秘藏合刻巾箱本。

猜你喜欢

  • 公孙龙子

    三卷。公孙龙(约前325-前248)撰。公孙龙,战国时期赵人。公元前284年,他曾以游学者的身份到过燕国,劝燕昭王息兵。公元前257年在赵国见过赵惠王、邹衍、孔穿诸人,可见他与邹衍、庄周为同时代人。公

  • 全相平话乐毅图齐七国春秋后集

    见《七国春秋平话后集》。

  • 易宗集注

    十二卷。清孙宗彝撰。孙宗彝高邮人。该书成于康熙十九年(1680),以象、数、理各有所宗,因象而测其数,因数而测其理,而所宗者又以中为主,因此卷首冠以《中论》三篇。其说认为河图洛书五都居中,中是五象之宗

  • 周官指掌

    五卷。清庄有可(1744-1822)撰。有可又名献可,字大久,江苏武进县人,诸生。《清史稿》有传。此书书前有左辅序,其次为庄有可自序。第一卷自天下十畿里数至工府贾肆列市,凡三十目,重在地田;第二卷,自

  • 通鉴释例

    一卷。北宋司马光(详见《资治通鉴》)撰。该书为司马光修《通鉴》时所定凡例。孝宗乾道二年(1166),光遗稿已散乱,仅存的一部分,脱略亦十分严重,于是光曾孙司马伋将其掇取分类,为三十六例,付之于梓。原文

  • 易图略

    八卷。清焦循撰。此书系《雕菰楼易学》三种之一。焦氏撰成《易通释》后,又提要为图略,凡图五篇,分别为旁通图、尝位失道图、时行图、八卦相错图、比例图。原图八篇、论十篇。原八篇为原卦、原名、原序、原彖象、原

  • 圣记百言

    一卷。意大利罗雅谷(?-1638)译。罗雅谷字味韶,耶稣会士,天启二年(1622)到澳门,两年后与意大利传教士高一志共同到山西传教,崇祯三(1630)年因徐光启召之回北京,与传教士汤若望等共同修历法,

  • 昭平县志

    八卷,清陆焞纂修。陆焞,字芸谷,浙江仁和(今杭州市)人,举人,乾隆二十四年(1759)昭平知县。旧志明万历间县令柯寿恺始创,康熙间县令杨燮重修,悉抄前志,不但无增反损前书。乾隆间宋敞手辑草稿。乾隆二十

  • 梁溪遗稿

    一卷。宋尤袤(1127-1194)撰。尤袤,字延之,号遂初居士,常州无锡(今江苏无锡市)人。绍兴十八年(1148)进士。历太兴令,颇有政绩。迁太常少卿。绍熙初(1190),起知婺州,改太平州。累官给事

  • 古今韵会

    元黄公绍撰。黄公绍,字在轩,号直翁,昭武(今福建邵武县)人。宋咸淳元年(1265年)进士,入元,隐居樵溪,拒不出仕。其诗文之作汇为《在轩集》。《古今韵会》刘辰翁序作于元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