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一卷。清杨履晋(生卒年不详)撰。善佺校。履晋,字康侯,山西忻州(今山西省忻州市)人。光绪九年(1883)进士,由刑部郎中,外任湖南宝庆府知府。善佺,号芝樵,姓必禄氏,镶白旗满洲举人,任法部右参议。《礼
九十一卷。明吕纯如(生卒年不详)撰。吕纯如,字孟谐,一字益轩,吴江(今江苏省吴江县)人。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进士,官至兵部侍郎。此书九十一卷,内容采摭前代至明朝凡前事之可为后法者,分类编次为九十
二卷(愚谷丛书本)。清吴骞撰。骞字兔床,浙江海宁人。著有《诗谱补正后订》、《陶靖节诗注》、《谗书》、《国山碑考》、《阳羡名陶录》等。此书分上下两卷,前有自序,次为嘉庆九年陈鱣序。据自序,所据之本是从吴
十三卷。清陈兰芝撰。陈兰芝,字拂霞。广东香山人。《岭南名胜记》清刻本。共十三卷。首白云山记,次海珠记,次灵洲山记,次崖山记,次南海庙志,次浮邱山记,次西樵山记,次海幢志,次澳门记,次石门记,次飞来寺记
一卷。明胡嗣廉(生卒年不详)校编。不知何人撰著。亦有版本题胡嗣廉撰。胡嗣廉济南(今属山东)人。此书又名《加减灵秘十八方》,七千余字。书前有嘉靖十七年(1538)可泉子序。作者因世人多用《和剂局方》,而
十二卷。清刘葆真撰。葆真字眉峰,江西金溪(今江西金溪)人。是书卷首有郑任全、周天祐二序及凡例。书分上下截,上截列经文及朱注,下截列讲义。其讲义则列章旨于前,次列顺文诠叙,又次列剖析义蕴,自谓“逐章逐句
二卷。原书不具撰者姓名,《四库提要》考订其为元翟思忠所作。翟思忠生卒年及事迹均不详。史称魏徵前后进谏二百余事,然王方庆《魏郑公谏录》仅得130条。本书摭拾众说,以补王录之不足。其中间有与史传异同,且有
一卷。清龚自珍(1792-1841年)撰。龚自珍定玺玉,又字璱人,后更名易简,字伯定,又更名巩祚,号定庵,又号羽琌山民,浙江仁和(今杭州市)人,道光九年进士,官至礼部主事。龚自珍为清代后期的思想家、文
四卷。清郝培元(生平不详)撰。是编乃论巩固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的礼法条规和道德标准及家庭中对晚辈的礼法教育。有清嘉庆至光绪间《郝氏遗书》本,《清史稿艺文志补编》著录。
四卷,附考异一卷。清王夫之(1619-1692)撰。夫之,字而农,号薑斋,汉阳人(今湖南衡阳人)。前明举人。本书是他读《周易》时的随笔记录,故每条都只举经文数字和标目,没有全载经文。遇有疑义,辄作考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