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用田赋
春秋后期鲁国实行的军赋制度的改革。《春秋经》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记载,鲁“用田赋”。一般解释为按田亩征收军赋(包括兵甲、车马之类),它表明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得到政府的认可。但一些学者认为“田赋”之田应读为“甸”, “用甸赋”即按甸为单位征收军赋,它是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的进一步发展。有人进一步根据《周礼》 “四丘为甸”的记载,说“用甸赋”即是以一丘之间出一甸之军赋。如是,则鲁国这次军赋改革已四倍于旧赋。
春秋后期鲁国实行的军赋制度的改革。《春秋经》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记载,鲁“用田赋”。一般解释为按田亩征收军赋(包括兵甲、车马之类),它表明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得到政府的认可。但一些学者认为“田赋”之田应读为“甸”, “用甸赋”即按甸为单位征收军赋,它是鲁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的进一步发展。有人进一步根据《周礼》 “四丘为甸”的记载,说“用甸赋”即是以一丘之间出一甸之军赋。如是,则鲁国这次军赋改革已四倍于旧赋。
简称“议政处”、“国议”。后金建立后女真贵族议政与决策机构。清初沿置,是氏族贵族权力的遗迹。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置内阁,名义上为最高行政机关,而真正的最高权力机构仍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康熙、雍正
战国初期,魏文侯任用李悝进行的政治改革。在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和“平籴之法”。所谓“尽地力之教”,即鼓励农民“治田勤谨”, 积极生产。所谓“平籴之法”, 即丰年时,由官府以平价收购粮食;荒年时,
十至十三世纪出现于我国的一种人丁税。始于五代时南方各国。入宋,除四川地区外,南方各路不论主户、客户,均按身丁每岁征收钱米。真宗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曾下诏蠲除两浙、福建、荆湖、广南六路身丁钱,
隋末三大农民起义之一。其领袖前期为翟让,后期为李密。大业七年(公元611年)王薄起义后,山东各地纷纷响应,原东郡(今河南浚县南)法曹翟让也在瓦岗寨(今河南滑县南)聚众起义。起义军很快发展至万余人,活动
宋代中书门下与枢密院的合称。为加强皇权专制,宋以掌管全国政务的中书门下(即所谓“中书”或政事堂)为政府,又称东府;以掌管全国军政的枢密院为枢府,又称西府。二者分掌文武二柄而共参最高国务,号为“二府”。
朝代名,南朝之一。肖道成建立,为和北朝的北齐区别,史称南齐。宋后废帝刘昱时,肖道成因平叛有功,晋升为中领军、尚书佐仆射,执掌刘宋军政大权。后杀掉后废帝,立顺帝刘准。升明三年(公元479年)四月, 肖道
南宋清丈田地均定田赋的措施。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两浙路转运副使李椿年奏言经界不正十害,高宗遂下诏诸路置“措置经界所”,以椿年总其事。先行于平江府(今江苏苏州),继推广于诸路大部地区。其法:①
清政府为了吸收汉族地主参加政权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即在内阁,规定大学士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在六部,规定尚书满汉各一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员;在地方上,知府以下的官吏则主要以汉族地主分子来充当
自公元304年匈奴贵族刘渊离石(今山西离石)起兵称王,至公元439年北魏统一中国北方,其间各族统治者,先后在北方和巴蜀地区建立了十六个割据政权。计有汉、前赵、后赵, 前秦、后秦、西秦、前燕、后燕、南燕
李自成农民军歼灭明将傅宗龙部的战役。崇祯十四年(公元1641年)二月,李自成农民军占有河南大部后, 明廷震惊,特令陕西总督丁启睿以兵部尚书代杨嗣昌督师,以原任兵部尚书傅宗龙为陕西总督,调保定总督杨文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