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母河
见“妫水”(1261页)。
见“妫水”(1261页)。
西夏官署名。掌国家造纸和作坊管理事务。夏仁宗时期已有此设置。仁宗天盛(1149—1169)时期制订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列入国家机构等级的第五品,属末等司。
见“详稳”(1536页)。
?—1815清代新疆维吾尔族阿訇。喀什噶尔(今喀什)塔什密里克庄人。属伊斯兰教黑山派。嘉庆十九年(1814)三月,娶居京之喀申和卓女为妻。喀申和卓系“白山派”遗裔,向居和卓坟附近。他因恳请将妻室移往塔
※稽胡(又称步落稽、山胡)之一支。又称稽胡黑水部。附属西魏。文帝大统五年(539),举兵反魏。约于次年为西魏大都督杨忠与李远所破,事败。
官名。满语音译。“黑白”意为“相商的”或“会议的”。加满语“巴”(意为“所在”、“场所”),为“黑白巴”,即讨论政务的“议政处”。加“昂邦”(意为“大官”),构成“黑白昂邦”,即清代参与谋议军政等事务
清代阿尔泰乌梁海宰桑。初隶准噶尔部。乾隆十九年(1754),归附清朝,授总管。次年,率兵赴额尔齐斯河招降包沁鄂拓克宰桑,授副都统,予总管赤伦副都统衔。后受命招抚乌梁海人众,编赤伦及其辖众为7佐领。二十
?—1702清宗室、将领。满洲正蓝旗人。爱新觉罗氏。信郡王多尼次子。顺治十八年(1661),袭爵。康熙十三年(1674),蒙古察哈尔部布尔尼乘“三藩”叛乱之机,起兵反清。次年,命为抚远大将军讨之。大败
金将领。上京路(治今黑龙江阿城县)猛安人。女真族。夹谷氏。明昌五年(1194)进士。由泰州防御判官,累官刑部主事,改蓟州副提控,驻军大名(今河北大名县)。迁翰林待制,为宿州提控。率部镇压山东反金起义军
又称“奔柴”。佤语音译。意为“做鬼的人”。解放前云南佤族地区对巫师的称呼。每个村寨有数个或十多个不等,通晓各种宗教仪式,会念驱鬼咒语和看鸡卜,除主持大的宗教祭祀活动外,还专门替人杀牲驱鬼治病。所取报酬
即“乌斯多”(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