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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婚

具有血缘关系之同辈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由美国学者摩尔根依据夏威夷亲属制度首先提出的人类历史上第一种有规范的婚姻,其典型形式为一对配偶的子孙,每一代均互称兄弟姐妹,并互为夫妻。即祖父母及其从、表兄弟姐妹为第一个夫妻集团;父母及其从、表兄弟姐妹为第二个夫妻集团;己身的兄弟姐妹及从、表兄弟姐妹为第三个夫妻集团;己之子女及侄儿、侄女等构成第四个夫妻集团。仅仅排除上下辈之间的婚媾。我国有学者主张,血缘婚还应包括年龄相近的非等辈成员,即按年龄和辈份划分通婚集团。在亲属称谓上,无父系与母系、夫方与妻方、血亲与姻亲的区分。并认为,某些民族关于兄妹成婚的传说以及现行的亲属称谓,是血缘婚曾经存在过的例证。甲骨文中即有表示从事狩猎的成年男子或有乳女子之称谓;且殷商以前无姑舅称谓,舅与父、姑与母同称,亦是燧古血缘婚之遗迹。学术界对血缘婚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一说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血缘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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