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俗纪闻
书名。清代方亨咸著。1卷。记述沅州以西苗族习俗。其中包括服装、贸易、婚丧、语言、祭典等。辑入《檀几丛书》与《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
书名。清代方亨咸著。1卷。记述沅州以西苗族习俗。其中包括服装、贸易、婚丧、语言、祭典等。辑入《檀几丛书》与《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
?—1151金大臣。本名迪辇阿不。奚族。萧氏。辽中书令特末孙,金平章政事、越国王※萧仲恭子。初为兰子山猛安(千夫长)。海陵时为宰相,欲取人心,荐大臣子以为达官,遂为礼部侍郎。后因海陵纳其妻妹耶律弥勒为
清末云南贡山县第四区独龙族反土司斗争首领。因不堪察瓦龙藏族土司的剥削压迫,于宣统二年(1910),与次里组织60余人起事,拒绝向察瓦龙土司缴纳捐税。以砍刀、弓弩为武器,率众到土司驻地布尔请愿,代表民众
清代八旗武科考试名目。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国家庆典为恩科。考中者称武举人。康熙二十六年(1687)始,雍正元年(1723)准八旗满洲应试,十二年(1734)停试。嘉庆十八年(1813)恢复,准
见“纳陈”(1266页)。
见“口外十二厅”(117页)。
契丹时对具最高统治地位的四个部族集团的称呼。包括:※遥辇九帐族、※横帐三父房族、国舅帐※拔里、※乙室已族和国舅别部。此四部族集团为契丹皇族和后族,构成契丹统治集团的核心。一说,此四部族以皇帝行宫为中心
藏语音译,意为“诉讼公断机关”,亦称地方法院。原西藏地方政府掌管刑名诉讼司法的机关名。设于拉萨。建于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设法官2名,均为五品俗官。下有秘书、捕快及打手等人员。一般案件由地方朗仔
即“议政王大臣会议” (615页)。
见“德钦一心诺尔布”(2523页)。
即“雅德根”(2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