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罚九

罚九

蒙古族古代刑罚。蒙古族自古崇九,把九看作众多而神圣的数字,牲畜又是赖以生存之源,故以科罚九头牲畜作为惩罚犯罪行为的一种计量单位。依罪行之轻重,罚以九或九的数倍牲畜,无畜可罚者,以身充奴。初在民间以习惯法流行。成吉思汗时代,以成文法《札撒》的形式,加以规定,盗窃家畜者,以九倍赔偿。元代,参照金律、汉律,制订了《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较完整的刑法,但罚九之习惯,仍在蒙古游牧民中流行。元亡,蒙古贵族北徙,各部领主或以习惯法,或制订法令(单独或联合制订),治理本部游牧民,故罚九之俗又在明清时期盛行起来,充斥于法令中,如※《俺答汗法典》、※《白桦法典》、1640年※《蒙古一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等,均有大量罚九的规定。清朝为治理蒙古各部制定的《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中,也采用了罚九的形式。上述法典、法令丰富了罚九的内容,不仅使用于盗窃牲畜,也使用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其他“违法”行为。如患传染病者将疾病传染他人致死者,除杖责之外,还要罚九九以上的牲畜,即使被传染者病愈,也要罚三九牲畜。疯狗咬死他人,其主人要罚偿命费及三九牲畜。罚九的数目依罪情之轻重或偷盗物品的贵贱而定,如盗取骆驼一峰,要罚15个九的牲畜(见《蒙古—卫拉特法典》)。九畜的内含,因时因地有所不同。《俺答汗法典》规定为“马2匹、牛2头、绵、山羊5只”。《喀尔喀法典》1709年条例规定为“牛4头,绵羊5只”,1728年条例则规定全部为大牲畜。嘉庆二十年(1815)《理藩院则例》规定为“马2匹、公牛2头、母牛2头、三岁公牛2头、一岁公牛1头”。罚九制度为研究蒙古法制史及社会经济、生活习俗的重要内容。

猜你喜欢

  • 尼古我

    傈僳语音译,意为“祭祀歌”。旧时傈僳族十分崇奉鬼神,有各种各样的“祭词”和“卜歌”,每种※“尼”(鬼)均有其独特的祭法和祭祀歌,如“奥沙尼”(天鬼)、“米司尼”(山鬼)、“海夸尼”(家鬼)、“加古尼”

  • 阿莽琼瓦·贡却曲培瓦

    1767—1843清代甘肃拉卜楞寺二十九任堪布。藏族。出生于隆务吉。被嘉木样二世认定为密宗院之扎西嘉措转世灵童。七岁由嘉木样二世剃度出家。乾隆四十一年(1776),于王府乌厄盖寺由嘉木样授灌顶。次年,

  • 合理只

    见“合里直”(834页)。

  • 撒迪

    元朝大臣。又译撒的。蒙古人。初侍怀王图贴睦尔(文宗),随从出居琼州、建康等地,备极艰苦。天历元年(1328),文宗即位后,任治书侍御史,奉命迎皇兄和世㻋于漠北。二年,升中书右丞、奎章阁大

  • 阿巴特

    清代新疆地名。见《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等书。《新疆识略》作阿尔巴特。《新疆图志》作阿尔巴。清朝曾在此设台站(驿站)。即今新疆库车县东二八台,又称卡什阿巴德。

  • 后秦文桓皇帝

    见“姚兴”(1772页)。

  • 旧土尔扈特部南路中旗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乾隆三十六年(1771)置。渥巴锡汗从子巴雅尔图多罗贝勒额默根乌巴什裔。初驻牧斋尔(今新疆托里及裕民县一带)。三十八年(1773)徙珠勒都斯(今焉耆西北)。设2佐领。隶乌讷恩素诛克

  • 布孔

    族名。又作“补孔”。汉族对自称毫尼(布都、布孔)的哈尼族的称谓。民国《墨江县志稿》:补孔(布孔),居县属善政、永安、善化三乡。参见“哈尼族”(1633页)。

  • 罗布希

    ?—1676清朝武官。蒙古镶黄旗人。齐墨特氏,世居喀喇沁地方。顺治五年(1648),从征江西叛将金声桓,攻南昌府,先登克城,以功赐“巴图鲁”名号,授二等轻车都尉。七年(1650),恩诏加授一等轻车都尉

  • 戒台寺

    契丹王朝时期重修的著名佛寺。位于今北京门头沟区马鞍山。始建于唐,原名慧聚寺。辽道宗咸雍年间(1065—1074)沙门法均在此建戒坛说戒,影响很大。明正统时改称万寿寺,至清大修,因该寺以戒坛闻名,故改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