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照制
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磕头钱”,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土司给予一张执照(又称红照),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名曰“红照地”。占有者可世袭、转赠、出租、抵押,但不得买卖。
旧时云南纳西族土司与外来户建立的一种永佃制关系。外来农民需向土司先交纳一定数量的“磕头钱”,方可按规定租额领种定额土地。土司给予一张执照(又称红照),便取得该土地的永佃权,名曰“红照地”。占有者可世袭、转赠、出租、抵押,但不得买卖。
见“阿史那都支”(1233页)。
蒙古旧部名,清代卫拉特蒙古四部之一。其首领姓伊克明安。据《黄册》所载,为斡亦刺※忽都合别乞子※亦纳勒赤和※脱劣勒赤之后裔,活跃于蒙元政治舞台上,被斡亦剌王族直系掌握。明前期为卫拉特联盟成员之一。后一部
即“哈密”(1630页)。
见“回纥英武威远毗伽可汗碑”(786页)。
?—1641清初将领。蒙古察哈尔部人。姓乌弥。初为察哈尔部大臣。天聪八年(1634),察哈尔林丹汗兵败后,率200余户从哈屯河归附后金,隶蒙古正黄旗。崇德元年(1636),授一等男爵。三年(1638)
见“萨兴噶登”(2010页)。
清末新疆柯尔克孜族千户长。光绪四年(1878),清政府将帕米尔地区军政中心从郎库里移至木尔加布后,与库鲁木旭伯克一起被任命为当地行政长官,管辖喀拉库里、郎库里、木尔加木、阿尔楚尔、地西都完和阿克苏(今
书名。清钱良择撰。1卷。是书为作者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扈从内大臣索额图拟前往尼布楚参加中俄谈判的途中日记。始于当年五月一日,迄于八月十三日。对噶尔丹出兵侵犯喀尔喀、及造成的危害,有具体记录。
古代中原人对边疆少数民族首领的习称。古史有关四裔记载多用之。《三国志·挹娄传》:“无大君长,邑落各有大人”。《旧唐书·室韦传》:“其国无大君长,有大首领十七人,并号‘莫贺弗’”。《续通典》记辽代的铁骊
参见“格鲁派”(18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