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捕清吏司
清官署名。初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隶刑部。雍正十二年(1734),废督捕前司和督捕厅,改督捕后司为督捕清吏司,简称“督捕司”。掌理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务。各旗凡有逃匿旗人,以“逃牌”向该衙署投递,一则咨刑部,同时报所署地方衙门查拿、审讯、定罪;各省缉捕“逃旗”之人,亦册报刑部,由该司核办。设满、汉郎中各1人,满洲员外郎1人,满、汉主事各1人,另有经承、笔帖式等职。
清官署名。初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隶刑部。雍正十二年(1734),废督捕前司和督捕厅,改督捕后司为督捕清吏司,简称“督捕司”。掌理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务。各旗凡有逃匿旗人,以“逃牌”向该衙署投递,一则咨刑部,同时报所署地方衙门查拿、审讯、定罪;各省缉捕“逃旗”之人,亦册报刑部,由该司核办。设满、汉郎中各1人,满洲员外郎1人,满、汉主事各1人,另有经承、笔帖式等职。
即“无恤”(244页)。
明代四川酉阳土官。土家族。受明封为酉阳司(治今四川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宣抚使。正德八年(1513),献大木20根,请免子冉维翰袭职时赴京,获准。十二年(1517,《明史》作二十年,误),又献大木20
见“三受降城”(52页)。
?—公元9年西汉时西南夷鉤町王。夜郎国鉤町(包括今云南广南县境)人。始建国元年(公元9年),王莽篡位,改汉制,贬鉤町王为侯。邯怨恨,被牂柯大尹周钦(又作歆)诈杀。后三边蛮夷尽反。
布依族地区考古遗迹。亦称“水城人”遗址。位于今贵州省水城特区三岔河右岸硝交洞。1973年发现。出土一枚古人类右上犬齿化石,属男性。经鉴定:是齿比北京猿人同类齿进步,而较“柳江人”和“山顶洞人”原始,表
见“不彦台吉”(270页)。
元末官员。字子初。祖籍西域,回回人,合鲁温氏。大都路治中满速儿孙,安庆路治中马哈麻之子。事母至孝,年40不仕。初充宿卫,继授行宣政院崇教。顺帝至正二十三年(1363),任新州(今广东新兴县)达鲁花赤。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暖帽名。以毡制成,顶高5寸,边宽,前后翅各5寸。男翅两平,饰以海龙水獭皮。帽顶呈红色,饰以纹绣,不缀缨。妇人帽顶尖圆,中腰稍细,形如葫芦之半,帽后翅稍垂,顶饰金绒花。
旧时裕固族牧区为部落头目服务的差役。一人至数人。由※头目指派、或由交不起“茶马”(官税)的贫苦牧民轮流担任。任期1至3年,多达5、6年,乃至十几年。被迫为头目服役:催收官马、官羊,执行惩打任务,送信、
见“益实卫”(1945页)、“亦实卫”、“你实卫”(10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