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刑清吏司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1713清朝大臣。满洲正蓝旗人。伊尔根觉罗氏。珠瑚达之曾孙。康熙十一年(1672),由赞理郎授理藩院主事。十四年(1675),迁刑部员外郎。十九年(1680),授监察御史兼袭佐领。后以判案不慎被革
蒙古传统靴的一种。源于13世纪的蒙元时期,蒙古族利用不里阿耳人在伏尔加河畔制造的皮革(俗称俄罗斯皮)做成蒙古式靴子。皮革原料主要是马皮,少数是狼皮、鱼皮等。靴头尖而上翘,靴筒高而宽大,内可套裹腿毡、毡
杂史。清王凤文(今山东诸城县人)撰。1卷。作者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任云南云龙(今大理一带)知州,因得董善庆作《云龙野史》1册,认为是书字画讹误,语杂俚俗,文理未能成章,便就文删其繁芜,移其段章,
乌古迺联盟时期国相。女真完颜部人。※桓、※散达之父。居完颜部邑屯村。辽咸雍十年(1074),乌古迺死,劾里钵继任部落联盟长后,被迫接受劾里钵所赠马匹财物,让国相位于劾里
见“泥撅处罗可汗”(1515页)。
论著。治理邕州羁縻州论文。一篇。北宋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号半山,世称荆公,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撰。内称:应根据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之实际情况来治理少数民族地区,涉及今广西壮族地区社会
十六国时期西秦将领。又作乞伏轲殚。陇西(治今甘肃陇西县东南)鲜卑人。乞伏氏。西秦主乞伏乾归从弟。受封凉州牧。西秦太初七年(394),与秦州牧乞伏益州等受命拒击氐王杨定,大败氐军,斩定等万七千余,尽有陇
见“启昔礼”(1174页)。
唐时西域坚昆部俟利发。贞观二十二年(648)亲率使朝唐,献方物,太宗以其地置坚昆都督府,拜其为都督、左屯卫大将军,隶燕然都护府。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翁金河源,东至察罕库图勒,接本部右翼左末旗;西至额鲁克台,接赛音诺颜旗界;南至阿哈尔山,接军台及土谢图汗部左翼后旗;北至鄂波尔呼吉尔图,接赛音诺颜旗界。有佐领4。会盟于齐齐尔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