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黑勒威勒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清初科罪之名。满语音译,“判罪”的意思。满洲统治者对官吏犯罪较轻者多采用罚银以示薄惩,这种科罪方式即系此称。天命(1616—1626)中,“定若干两银之罪”的事例见诸文献者不胜枚举。此制起由清太祖努尔哈赤创设,清太宗皇太极相沿。王士祯《池北偶谈》:“顺治中,百官罚俸者,有土黑勒威勒之名;康熙中,尚沿旧制,未久停止”。罚俸有轻有重,轻者一次罚年俸银十分之一,重者则罚俸一年,甚至二年。一说,原义即“定罪”;兵差无年俸可罚,尚应包括“鞭责”等轻判在内。
? —573?北魏至北周大臣。字朔周。盛乐(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北)人。族属铁弗匈奴。夏国创建者赫连勃勃后裔。曾祖库多汗时,因避难改姓杜氏。为人刚鲠有胆识。初从贺拔岳征战,历拜都将、都督,爵长广乡男。北魏
1632—1684清初蒙古族书法家。初入卫籍,姓赵,居京师。及长,至崇国寺出家理佛,以西藏高僧兰占巴为师,至五台山学经。曾历游西藏及内外蒙古,后返崇国寺。顺治十六年(1659),清帝诏众僧推选五台山住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辽12宫下均设抹里。阎马为辽世宗※积庆宫下之一抹里。
唐时为东北四族归附所设之四都督府。两番指※契丹和※奚,黑水指※黑水靺鞨。奚置※饶乐府,契丹置※松漠府,渤海置忽汗州府,黑水靺鞨置黑水府。
古碑铭。北周保定二年(562)立。原为陕西耀县塔坡圣德寺藏物,现存该县文化馆。碑称造像者“一百人”,现能识别者94人。其中羌姓※同氏(铜鞮羌)67人,荔非氏1人。公孙氏
铸铁作坊名。位于内蒙古归化城(今呼和浩特)。私营企业。用传统的干模铸铁造型,世代相传。何时开始经营不详,仅知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左右即以铸造技术精湛闻名,业务兴隆。在门楣上悬有蒙、满、汉三体文字
1445—1523哈萨克汗。※贾尼别克汗之子。继位前,即掌管大片领地,与穆伦德克汗相抗。1511—1523年(—说1508—1518年)在位。其统治期间,统一哈萨克诸部,联合别失八里(或作亦力把里)统
参见“都官伯克”(1817页)。
又名巴加西仁。为珞巴、门巴和藏族杂居地区。18世纪末,西藏地方政府在今米林县境内设嘎加宗,派出官员管理梅楚卡地区事务,并在此设立4个“林”的乡一级行政组织。19世纪中期,西藏地方政府把嘎加宗一部分作为
书名。中国伊斯兰教著作。清末经学大师马复初撰。4卷。咸丰八年(1858)成书。复初(1794—1874),字德新,云南大理人,回族,精通阿拉伯文、波斯文和伊斯兰教典籍,著述等身。此书卷一为“信源六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