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知县
官名。明代正式改称县令为知县,作为一县之长,负责主持一县事务。秩正七品。广西、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县,亦如之,任命当地豪酋、头目为土知县,颁给铜印、敕书,赐以冠带,一般准世袭。因其故俗,附辑土民,修职贡,纳赋税,率所部土兵随官军征战,效忠无贰。有关承袭、考核、品阶、升擢、降调、革除等事,均隶吏部文选司。清沿明制,但甚少任用,仅在广西罗阳、上林、罗白授4人。
官名。明代正式改称县令为知县,作为一县之长,负责主持一县事务。秩正七品。广西、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县,亦如之,任命当地豪酋、头目为土知县,颁给铜印、敕书,赐以冠带,一般准世袭。因其故俗,附辑土民,修职贡,纳赋税,率所部土兵随官军征战,效忠无贰。有关承袭、考核、品阶、升擢、降调、革除等事,均隶吏部文选司。清沿明制,但甚少任用,仅在广西罗阳、上林、罗白授4人。
官名。亦作扎萨克。蒙古语音译,源出“扎撒”(法令)一词,意为“执掌政令者”、“尊长”。清代外藩蒙古各旗旗长的称呼,也是旗的封建领主。由清政府从旗内王公中委派一人充任,直隶理藩院,受中央监督。下设协理台
见“耶律和鲁斡”(1326页)。
见“扎岭卫”(192页)。
西夏官署名。西夏语音“斡尼则啰”。属次等司,掌宫城出入。天盛年间(1149—1169)设4正使、4承旨、4都案、18案头。
明代蒙古官名。源于汉族封建王朝,元代因之,位列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之首,正一品,授银印。明代蒙古成为非成吉思汗家族领主(即赛特)的最高职位。拥有大量领地、牲畜、属民和军队,往往又是※土绵(万户)、
书名。清王昶(字德甫,号述庵,又号阑泉,江苏青浦人)撰。作者于乾隆三十三年(1768)十月初十由北京启程,三十四年三月初五抵腾越(今云南腾冲)。记所见闻,书中山川崖谷之奇,花草景物之胜,杂以缅事传闻,
鄂伦春族的一支。一作毕喇儿(有说亦作“布莱雅”,似不确,此为新巴尔虎分支)。因居毕拉尔河(一说前苏联境内之布列亚河即其变音)流域,故名。自称“毕拉尔千”,意为“住在河边的人”。原居黑龙江北精奇里江(前
契丹语。又译纳拔、纳跋、纳钵、剌钵、纳宝等。即“行营”、“行帐”、“营盘”之意。本指契丹皇帝出行时居止的帐幕,宋庞元英《文昌杂录》称:“北人谓住处曰捺钵,四时皆然,……是契丹家语,犹言行在也。”历史上
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辽代,共置十二宫一府,十二宫下均设抹里。劳骨为辽圣宗※兴圣宫下之一抹里。又《辽史》有“劳骨宁”一词,为人名
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的代表,在热河承德(今属河北)正式举行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通称“四三会议”。会上通过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主要决议》。决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