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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回掌教哈的所

元代掌管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哈的”为阿剌伯文的旧译,亦作嘎锥、戛尊、卡迪,意为“伊斯兰教法官”。职司为国祈福和掌伊斯兰教徒之词讼、户婚、钱粮等事。元朝政府初设,时间不详,但称“回回哈的司属”。由于伊斯兰教法与元朝法律不同,该机构的设置废止有数次,职能也有所变动。至大四年(1311)四月,仁宗诏“罢回回哈的司属”。皇庆元年(1312)十二月,仁宗“敕回回哈的如旧祈福,凡词讼悉归有司,仍拘还先降玺书”。致和元年(1328)八月,“罢回回掌教哈的所”,“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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