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哈斯木汗法典

哈斯木汗法典

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6世纪前期哈斯木汗制定。16世纪初期,哈萨克汗国在※哈斯木汗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在古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召集※比(负责处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阶层)中之著名者,共同制定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主要条款为:1、财产法,包含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2、刑事法,即有关杀人、抢掠人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处罚规定。3、兵役法,关于组建军队、兵役义务的规定。4、使臣法,主要规定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5、民事法,关于婚丧嫁娶、节庆礼俗等具体规定。实行百年后,为※《艾斯木汗习惯法》所代替。此法典全文已失传,现唯有一种简单的《哈萨克汗国法典》手抄本(《哈萨克可汗图像集》一部分),藏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苏来满·哈努尼图书馆。

猜你喜欢

  • 太平真君

    北魏世祖太武帝拓跋焘年号。440一451年,凡12年。

  • 兀里河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兀列河、兀列、兀力三卫同称作额埒河卫或额埒卫。

  • 黑鞑事略

    书名。南宋彭大雅撰,徐霆疏证。1卷。成书于南宋嘉熙元年(1237)。彭、徐二人曾为南宋使节随员先后到达窝阔台汗庭,各据亲身闻见记录蒙古汗国状况,归后,各出所撰,以彭著为定本,间有不同,徐则加以疏证,遂

  • 拉卜楞

    见“夏河”(1848页)。

  • 马彪

    ?—1784清朝将领。甘肃西宁(今属青海省)人(一说为固原人)。回族,乾隆五年(1740),由行伍拔把总。十七年至二十二年(1752—1757)累升至千总。后随军西征蒙古准噶尔部,平定阿睦尔撒纳之叛乱

  • 牙含章

    1916—1990现代藏学家。笔名章鲁、子元,别名马尔沙。甘肃临夏人。回族。1936—1937年曾赴藏区调查,先在夏河拉卜楞寺,继随嘉木样朝佛团入藏,在哲蚌寺学习,后经印度、香港返国。归后写有青藏地区

  • 斤勒

    滑雪板。鄂温克语音译,亦作“金勒”。交通工具和狩猎工具之一。鄂温克人传说滑雪板是其祖先发明的。旧时,每年冬季下雪后,至次年农历二三月间,雪深马难奔驰,常系之于足追捕鹿、犴、熊等野兽。一般只在山顶雪面比

  • 大孩

    即“乌纥堤”(334页)。

  • 旧时云南德宏傣族土司在梁河阿昌等民族地区所设的一级行政单位。与※“㽘”相似。下辖5至8“挡”,每“挡”由一个较大的村寨或若干小村寨组成。由土司直接任命一名撮头,负责所辖各“挡”公共事务和

  • 叫鹿围

    见“秋围”(16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