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斧之讳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素敬火,视之为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是纯洁的象征,可祛除不祥,是每家每户的保护者,故视火为神圣,禁止用刀触火,用刀到锅中取肉,或在火旁用斧头砍物。认为这样火就不会熄灭,故凡违禁者皆被认为是罪恶而受到严惩,故意这样做者甚至被处死。
古代蒙古社会禁忌之一。蒙古人素敬火,视之为幸福和财富的赐予者,是纯洁的象征,可祛除不祥,是每家每户的保护者,故视火为神圣,禁止用刀触火,用刀到锅中取肉,或在火旁用斧头砍物。认为这样火就不会熄灭,故凡违禁者皆被认为是罪恶而受到严惩,故意这样做者甚至被处死。
鄂伦春语音译,意为狍皮袜子。流行于今内蒙古、黑龙江省鄂伦春族地区。旧时鄂伦春人的传统冬用袜。与棉袜相似。用秋天的狍皮制,半张狍皮可做1双,两天制成,能穿两个冬天。有说两张狍皮制3双,1天可做5双,只能
见“李存勖”(1030页)。
辽代回霸女真诸部之一。亦称长白山部。因居长白山地区,故名。其下有众多小部,《辽史·圣宗纪》开泰元年正月条有,“癸未,长白山三十部女直酋长来贡,乞授爵秩,”史失记诸部名。辽在其地设长白山女直国大王府,任
即“启民可汗”(1174页)。
?—1841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马佳氏。由亲军累擢冠军使。出为湖南宝庆协副将,从提督罗思举镇压湖南省江华瑶族人民起义。后历绥靖、镇筸、宁夏等镇总兵。道光二十年(1840),鸦片战争爆发,率镇筸镇兵
见“卜石兔”(19页)。
约1794—1875清代蒙古佛教(喇嘛教)高僧。内蒙古归化(今呼和浩特市)席力图召活佛。七世、八世年幼而卒,被寻访为转世灵童之一,经在西藏金瓶掣签选定为八世转世灵童,并在西藏学经。嘉庆二十三年(181
?—1882清朝大臣。满洲镶黄旗人。姓宁古塔氏。道光二十五年(1845)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三十年(1850),充咸安宫总裁。咸丰六年(1856),任国子监祭酒、充文渊阁直事等。同治三年(1864)
1640—1711清初伊斯兰教学者。字文炳,号仲修。云南永昌(今保山)人。回族。元云南平章政事赛典赤·瞻思丁十五世孙。幼家贫,年15始业文章。南明永历十一年(1657),永历帝在云南建国,以经济之才被
见“耶律良”(13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