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令、法制文书名。唐朝法令、法制文书有律、令、格、式。德宗时选律学之士,取至德(756—758)以来制敕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宪宗时删天宝(742—756)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文宗命尚书
官名。唐制为赤县令之一,参见“赤县令(1)”。
官名。魏晋南北朝皆置,以文学之士充任,掌典礼、编纂、撰述、修史之事,为文学侍从之臣。唐朝弘文馆、崇文馆、集贤院置,由官员中选文人学者兼任,五品以上官为学士,六品以下官为直学士,掌整理经籍图书。弘文馆、
官名。唐置,属中书省,见“正谏大夫”。
官名,属太尉,为一曹之长,总领曹事。汉代太尉等公府分曹办公,总领一曹事务的正职称掾,副职称属或史,某曹之掾,称某曹掾。曹,类似今天的局、处、科。太尉,掌全国之武事,为最高的军事长官,为三公之一。《后汉
“露门学文学博士”的省称。
明教坊司所属的乐师。见“教坊司”。
官名。北齐置。参见“诸冶西道署”。
旧指君主呼唤属下前来。《左传·僖公三十二年》: “召孟明、西乞、白乙,使出师于东门之外。”
满语官名。汉译为“内大臣”。清朝侍卫处设,地位低于领侍卫内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