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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御史

官名。明朝都察院长官。洪武十四年(1381)罢御史台置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俱正二品。掌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监察御史,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后有以尚书,侍郎等官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出为总督、提督、巡抚者,其职多为总理一方军务,但终明之世皆系京官出差性质,非为正式的地方长官。清朝都察院只以左都御史为院长,设满、汉各一员,从一品,而以右都御史定为总督的加衔。


官名。明、清皆置。为都察院长官,掌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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