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署司法人员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判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超过限度的,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但亦有例外,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判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超过限度的,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但亦有例外,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
官名。西汉少府所属有东西两个织室,各设令及丞。成帝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省东织室,西织室就单称为织室。东汉时又省织室令,只设织室丞。织室令丞的职掌是给帝后制作祭服。《汉旧仪》记其事说:“凡蚕丝絮,织
官名,三国蜀置,掌选举。《三国志·蜀书·邓芝传》:“(芝)子良,袭爵,景耀中为尚书左选郎。”
三国魏考课官吏的规定。明帝时令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七二条,作为都官尚书考察官吏的依据。《三国志·魏书·刘劭传》记有刘劭制成七十二条后向明帝的上书,但无七十二条的具体内容的说明,故其详已不可知。由于其
侯的家臣之一。三国魏置,掌辅导侯。郑称曾为武德侯傅,见洪饴孙《三国职官表》。
文书名。属“敕”之一种。是皇帝专用的命令文书之一。明朝皇帝封赠中下级官员时使用,文字由殿阁大学士起草奏定。清沿明制,用作敕封外藩,封赠六品以下官员及世爵有袭次者之凭证文书。书于锦轴之上,轴柄有玉饰、犀
官署名。宋初置,为宰相治事之所,题榜只称中书,印文行敕称中书门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门下、中书、尚书三省分立,遂罢。南宋初,复并中书省、门下省为中书门下省。官署名。南宋建炎三年(公元
官名。①高级军事统帅。战国秦汉皆有,非常设,遇有战事,临时委任统兵,事毕即罢。东汉初多冠以骠骑、建威等名号。西魏、北周置为府兵专职统帅官号,凡十二人,各领一军,分隶六柱国大将军,下统开府、仪同诸将军。
宋朝州役名。宋初,有承符直、散从直、步奏官、人力等名目,神宗元丰三年(1080),统一改称散从官。分管追催税赋、迎送官员等公事,多差三等以上户充。官名。隋设此官,从九品,主出使。见《隋书·百官下·谒者
官名。东汉献帝兴平(194—195)间李傕置。南朝梁沿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五班,拟克狄将军等号; 大通三年(529)定制后,改拟明智将军等号。杂号将军名,东汉献帝
官名。即守宫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