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十月内蒙古要求自治,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蒙古地方自治办法》,有原则八项,其中有关自治组织机构的规定为: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员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之争议;二、各盟公署改称盟政府,旗公署改称为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三、察哈尔改称为盟,以昭一律,其统系组织照旧; 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但遇必要设置时,亦须征得关系盟旗之同意。旋依上述《自治办法》制定《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设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于贝勒庙,办理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在遇有关涉省之事件时,得与省政府会商办理。设委员九至二十四人,并于委员中指定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秘书厅办理文书、记录、统计、编译、会计、庶务等事项,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四人;参事厅撰拟审核计划、法案、命令,设参事长一人,参事四人,参议由所属各旗各推选一人;民治处办理关于民治事项,保安处办理关于保安事项,实业处办理关于实业事项,教育处办理关于教育事项,各设处长一人;财政委员会办理关于财政事项,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至十人。各厅、处、会科长共十二至十六人,科员共四十至六十人,并得酌用各项技术人员及雇员。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二月又成立绥远省境内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委员会。同年七月,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撤销,另设察哈尔境内蒙古各盟旗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以收因地制宜、力专功钜之效。

猜你喜欢

  • 法典编纂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负责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设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八

  • 籥师

    官名。周朝置。乐官。掌教国子舞羽吹籥。《礼记·文王世子》: “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春夏学干戈,秋冬学羽籥”,“籥师学戈”。郑玄注:”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周礼·春官》有“籥师”,“中士四人、府

  • 湘军粮台

    清代湘军中管理饷械等事务机构。设总理事务一人,由主帅委派,总领台务。其下分立文案、内银钱、外银钱、军械、火器、侦探、发审、采编八所,分派委理各若干人。办理各所事务。

  • 清理财政处提调

    官名。清末度支部清理财政处长官。宣统元年(1909)设。二人,正三品,以本部左、右丞兼充。掌管理本处,总司清理财政事宜。

  • 太常主簿

    辽官名。太常寺官员。掌文书簿册之类。

  • 贴书

    吏职名。宋朝宗正寺、大理寺等机构置,与楷书同掌抄写文字。元朝各级官署沿置,职掌同,为候补吏职。五年无过,可升为吏。吏员名。宋于殿中省尚药局置十人,尚衣局置五人,以守阙贴司充任,掌缮写文书,其地位略低于

  • 干佐

    吏名,汉魏置,为郡县佐吏。《三国志·魏书·邓艾传》:“(邓艾)为都尉学士,以口吃,不得作干佐。”

  • 大理寺左右寺正

    官名。明始置,清初改为左右寺丞。详见“大理寺正”。

  • 郡倅

    郡守的副职。元虞集《道园学古录二·送人之剑阁倅寺》:“乡人游雪界,郡倅试冰衔。”清朝称府通判为郡倅。参看“通判”条。

  • 经抚房

    官署名 宋徽宗宣和四年 (1122),宰相王黼力主联金伐辽,取燕京,乃于三省置,有关对辽作战之事。皆由其专掌,而不经枢密院。六年罢。官署名。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宰相王黼力主联金伐辽,恢复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