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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始置,属教育部。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官制,其所掌为:一、厘正通俗礼仪;二、博物馆、图书馆;三、动植物园等学术事项;四、美术馆、美术展览会;五、文艺、音乐、演剧等;六、调查、搜集古物;七、通俗教育、讲演会;八、通俗图书馆、巡行文库;九、通俗教育的编辑、调查、规划。次年修正官制,增加“感化、公共体育和游戏”一项,作为本司的第十项执掌。以司长为主官,下设佥事、主事等员。国民党政府教育部沿置社会教育司,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教育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民众教育及识事运动事项;二、补习教育事项;三、低能及残废者之教育事项;四、美化教育事项;五、公共体育事项;六、图书及保存文献事项;七、其他社会教育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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