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临官
①金朝派往诸路督察的官员之称。② 见“监临”。
①金朝派往诸路督察的官员之称。② 见“监临”。
①参见“甲”。②南宋乡兵基层领兵官。高宗建炎元年(1127),诸路州军置忠义巡社,隶宣抚司。后募乡民为之,每十人为一甲,设甲长一人领之。乡官名。自宋朝以来,实行保甲制度,为统治人民的基层户籍编制。保设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侨务局的长官。见“侨务局”。
官名。明朝大理寺之职官。隋以后历朝大理寺均设评事一官,至明朝始分左、右,分别隶大理寺左、右二寺,与二寺主官同掌所管刑名案件。明朝左、右评事各设四人,清朝减为各一人,均为正七品。官名,即“左平”,汉宣帝
官名。三国吴置。领兵大臣年迈有病,则任其子为之,协助处理军务。《三国志·吕范传》:“后范寝疾,拜(子吕据)为副军校尉,佐领军事。”官名,三国吴置,掌领兵征伐或驻守,或佐主帅处理军务。《三国志·吴书·吕
官署名。宋初置,隶门下省编修院,掌修日历。神宗元丰四年(1081) 归史馆,五年改属秘书省国史案。以著作郎、著作佐郎领之,会集宰执时政记、起居郎与起居舍人起居注所书修撰日历。哲宗元祐五年(1090),
官名。春秋时期大夫所置属官。《左传·桓公二年》: “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杨伯峻注: “贰宗亦官名。亦以大夫之宗室之弟为之。”
县门下吏名。汉晋于县置录事史,北魏改称录事,地位在县主簿之下。北齐沿置。北周与隋代县无录事,唐代复于县主簿下置录事。宋以后县唯置主簿,无录事。参见“录事”。
官名。同“太师”。《尚书·商书·微子》:“微子若曰: ‘父师、少师、殷其弗或乱正四方。’”参见“太师”。即太师。《尚书微子》:“微子若曰:父师少师。”传:“父师:太师。”
官署名。唐代宗时,政事多留滞,四方使者及奏计,到京后或连岁不得返,乃置客省以处之。五代沿置。宋因之,掌国信使朝见与辞别时宴赐; 接待各地进奉使及少数民族首领,受其贡献,返回时颁给诏书及赐物; 按官品等
见“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