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名。①战国秦置,为执掌法律条文官吏。《商君书·定分》: “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后用以称法司之官。②明朝道官亦置,为龙虎山正一真人僚佐。后亦用以泛称道士。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初名“尚膳监”,顺治十八年 (1661) 改“采捕衙门”,康熙十六年 (1677) 改都虞司。掌上三旗武职官员的铨选任用,官兵俸饷、赏恤的稽核,府属各司处书吏的考核。此
官名。清朝内阁属官。由大学士于内阁汉中书内委派,无定员。掌拟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文稿。
官署名。北宋徽宗宣和(1119—1125)年间,蔡絛为遨取宠信而建议创置。拘括四方金帛及府藏所储,入藏此库,作为皇帝私财。官库名。宋宣和间,蔡绦为博取徽宗的宠信创建宣和库,掌收储财物,分列泉货、币
官署名。元朝设此官署,“掌守禁门等处应直宿卫”,“天历二年,奏隶大都督府。定置官,达鲁花赤一员、万户一员、经历、知事各一员、提控案牍一员。镇抚一员、吏目一员。千户所三翼,千户三员、百户九员、弹压三员。
明朝翰林院与詹事府左春坊官员考驳诸司奏本、启本行文时的加衔。洪武十四年(1381)令翰林院编修、检讨、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赞读考驳诸司奏、启,平允则署其衔曰:“翰林院兼平驳诸司文章事某官某”,
官名。西魏、北周地官府载师中大夫典牧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明洪武十五年(1382)始置。初,与武英殿、文渊阁诸殿阁大学士同备皇帝顾问。永乐(1403—1424)时始简入内阁参予机务,洪熙(14—25)、宣德(1426—1435)以后,阁权渐崇,批答章奏
参见“太子内直备身五职”。
官名。宋置。见“客省”。
官署名。北宋置,隶太仆寺。掌饲养驴骡,以供运载皇帝行幸时所用器物及边防军用物资之用。设监官三人,以车营务监官兼领。官署名。宋置,属太仆寺。掌饲养驴骡,以备皇帝出行时载用杂器之用,并供应边防军用。主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