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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估所

官署名。清朝工部所属之机构。雍正七年(1729)置,设满洲掌印司员一人,满、汉主稿司员各四人,皆由本部堂官委派所属司员带原品充任。下设经承六人。掌估各项工程应用物料之数。在京千两以下兴作,由堂官交办,千两以上工程奏请钦派承修。


官署名。清置,属工部。掌估各项工程所需工料之数。设满掌印司员一人,满汉主稿司员各四人,都由工部堂官在司员中选派,其下有经承六人。凡工部承担的在京工程,由料估所在二十日之内将应修丈尺、做法与工料银数,造册报工部堂官,交承修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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