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为临时机构,必要时在中央或各省设立,议决关于委任官的惩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改为常设机构。设委员长一人,由各官署长官兼任;委员二至四人,就各官署五、六等高等文官中选派。后经内务部呈准,各省惟设于巡按使公署内,委员长由巡按使兼任。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为临时机构,必要时在中央或各省设立,议决关于委任官的惩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改为常设机构。设委员长一人,由各官署长官兼任;委员二至四人,就各官署五、六等高等文官中选派。后经内务部呈准,各省惟设于巡按使公署内,委员长由巡按使兼任。
官名。三国魏置。齐王曹芳即位后,郭太后叔父郭立之子甄德、郭建俱任之。封列侯,掌宫禁宿卫。三品。杂号将军名,三国魏置,掌征伐或宿卫。《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明元郭皇后》:“德及建俱为镇护将军,皆封列侯,
官名。为宋代尚酝局的佐官,见“尚酝局”。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吏部所置八尉之一,从九品;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罢。武散官名。隋开皇中置,秩从九品下。
官名。北魏初置。道武帝拓跋珪以吏部尚书崔宏为之,赐爵白马侯,与旧功臣司空庾岳等同班。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改定官制后未见。见《魏书·崔玄伯传》。
春秋战国时期公卿大夫别称。《论语·八佾》:“相维辟公,天子穆穆。”《荀子·王制》: “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辟公之事也。”
郡门下吏名。据《汉旧仪》记载,汉代丞相府有议曹,职参谋议。郡国亦置议曹,为门下之职,称为门下议曹。设官有掾、史,见《两汉金石记》一一《苍颉庙碑阴》;且有置祭酒的,见《后汉书·任延传》;均属于散吏,可设
吏名。宋朝宗正寺、大理寺、太常寺置,位在胥史下。吏员名。宋置于各寺监,承长官之命,掌办本衙署事务。其地位在胥长、胥史之下。
官名。又称南河河道总督。清朝督理江南河道之最高长官。总督江南河道,掌理黄、淮汇流入海,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雍正七年 (1729) 改总河设,驻清江浦,并设副总河一人襄理
官名。南朝宋置。宋文帝元嘉二十四年(447)张绩曾任此官,见《宋书·符瑞志》。
官名。宋初置,属东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 (998) ,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改从七品。徽宗政和二年 (1112) 重定武臣阶官名,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