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同知、通判
清代司押运漕粮的地方佐贰官。押运漕粮本为督粮道之职,因督粮道在各任所董理运务无暇兼顾而委之于地方佐贰官。押运同知、通判掌督押粮船,管束运军,查禁沿途迟延、侵盗及搀和诸弊。清制共设押运同知、通判十六人,其中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各一人,江南七人,浙江三人,江西二人。
清代司押运漕粮的地方佐贰官。押运漕粮本为督粮道之职,因督粮道在各任所董理运务无暇兼顾而委之于地方佐贰官。押运同知、通判掌督押粮船,管束运军,查禁沿途迟延、侵盗及搀和诸弊。清制共设押运同知、通判十六人,其中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各一人,江南七人,浙江三人,江西二人。
官名。门下省次官。十六国北凉曾置。唐玄宗天宝元年 (724) 至肃宗乾元元年 (752) 以及代宗大历二年 (767) 以后迄于五代,皆为“黄门侍郎”之改名,常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为宰相。宋朝初年
禁卫军指挥机构。隋朝置,与右监门府统率亲近禁军,同掌宫殿门禁及守卫事,职任颇重。设将军一员、郎将二员,校尉、直长各三十员,又有长史、司马、录事及仓、兵二曹参军、铠曹行参军等属。文帝仁寿三年(603)
官名。汉朝边郡小吏,主亭燧,属候长,月奉约六百钱。亭燧为汉朝边防候望系统中前沿哨所,燧长领燧士数人,备警戒,候望,侦察塞外动静,有敌情则举烽楚燧。官名,汉边郡置,掌侦察敌情,报警边事。属郡都尉,承命于
官署名。民国置,管国际交涉、在外侨民、居留外国人、及中外商业等事务。初设总务厅、政务司、通商司、交际司、条约司;后改置总务、国际、亚洲、欧美、情报五司。其长官初称总长、次长;后称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
官署名。即太常寺,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太常寺。官署名。唐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太常寺为司礼寺,以司礼寺与少卿为正副长官。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旧。参见“太常
唐诸道临时特遣使。开元三年(公元715年)山东有蝗灾,姚崇遣御史督州县捕而埋之;次年山东复发生大蝗灾,姚崇又命捕之,因敕使者察捕蝗者勤惰上报朝廷。
官名,东汉末年置,为丞相之副,佐丞相行职事。丞相,掌佐天子处理政务。《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建安)十六年春正月,天子命公世子丕为五官中郎将,置官属,为丞相副。”丞相副,即副丞相。
官名。清朝内务府奉宸苑之长官。掌各处苑囿禁令,以时修葺,以备皇帝临幸。雍正六年(1728) 设。正三品。乾隆十四年 (1749)额定二人,由侍卫补授一人,内务府司官补授一人。官名。清朝设此官,掌管皇室
① 爵名。周朝始设,为五等爵之第四等。《礼记·王制》: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一说子、男爵位属同一等。《孟子·万章上》:“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 置,北周沿置。冬官府司皮下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毳工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