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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臣

朝廷大臣。《韩非子·八经》: “相室约其廷臣,廷臣约其官属。”陈奇猷注: “廷臣,在朝廷之臣,大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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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汉置,职如县令。凡县主蛮夷曰道,大者置令一人,俸千石;其次置长、俸四百石;小者也置长,俸三百石。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见《后汉书·百官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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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朝蒙古各盟长官。清朝于内、外蒙古及青海蒙古各部实行“盟旗制”,由若干个旗组成一盟,每盟设一人,由理藩院于本盟各旗之札萨克及闲散王公等贵族内拣选请旨简充。掌理一盟之政事,督同札萨克办理旗下之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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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清末农工商部附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设。职司农林牧矿各类商品展出,兼其销售。置总理二人. 协理二人,庶务长二人,由部派员充任。下设庋设处、考验处、调查处及收支处。清末商部所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