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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尹

官名。掌府政之长官,多设于京城府及陪都府。唐朝玄宗开元元年(713)始置于京兆、河南、太原及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等府,各一人,从三品。掌宣德化,岁巡属县、观风俗、录囚、恤鳏寡。属京兆、河南、太原府者,以府设牧为主官,则通判府务,牧缺则代行其事。宋朝设于京城开封府、临安府及陪都河南、应天、大名府等。一般以亲王担任,不常置,实际上常以权知府事或知府事为长官。辽朝南面官中五京留守司设,称某京留守行某府尹事。如圣宗统和元年(983),吴王稍为上京留守行临潢尹事。金朝大兴府及诸府均设一员,正三品,掌宣风导俗、肃清所部,总判府事。另诸京留守司及诸总管府,则由留守、都总管兼领府尹,亦正三品。元朝地方散府设府尹或知府,府尹又可称为知府。正四品。江南兼管内劝农事,江北另兼诸军“奥鲁”。明朝于顺天府、应天府各设一人,正三品,掌京府之政令。崇祯十六年(1643),李自成农民政权在襄阳将所占领之地的知府改为府尹,其职掌仍因袭明朝。清朝于京师顺天府及盛京奉天府各设一人,正三品,总判府事。地位犹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又,郑成功于永历十六年(清康熙元年,1662)收复台湾后,置承天府,设府尹掌一府之政令。


官名。唐朝西都(京兆府,今西安市)、东都(河南府,今洛阳市)、北都(太原府,今太原市南)等都设府尹。《新唐书·百官四下》:“西都、东都、北都、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府尹各一人,从三品。掌宣德化,岁巡属县,观风俗,録囚,恤鳏寡。”明朝应天府、顺天府也设府尹,掌管京府的政令。清朝沿袭明制,在顺天府、奉天府设府尹。见《明史·职官三、四》、《清史稿·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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