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谟
宋朝宝谟阁省称。
宋朝宝谟阁省称。
蒙古语。汉译“大断事官”。蒙、元官称,札鲁忽赤之长。见“札鲁忽赤”。
春秋时军队编制单位。据《左传·宣公十二年》杜预注引《司马法》,九乘为一小偏,十乘为一大偏,两偏为一两。又《左传·桓公五年》注引《司马法》文,又说二十五乘为偏。故偏实际上有九乘、十五乘、二十五乘三种编制
科举考试录取时须评定等第,因称应试合格为登第,亦称及第。
官名。清末资政院高级筹办官员,正二品。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9)置。四人,特简。掌协理资政院开办事务。
官名。甄官署长官。或说东汉已置。两晋南北朝至唐皆置,隋朝员二人,从八品; 唐朝员一人,从八品下。宋朝存其名而罕有除授。金朝复置,从六品。参见“甄官署”。官名。后汉将作属官有前后中甄官令,掌陶瓷工场。晋
将官名,金朝置。为军中主将或主帅,掌领兵征伐。武锐总管,为金国海陵王侵宋时的三十二总管之一。见《金史·百官一》。
县民意机关。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设参议会,参议员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产生,每乡(镇)选举一人,并得酌加依法成立的职业团体代表为
清朝官员俸饷之一种。用于优恤官员或家属。王公百官之禄称为俸,军兵之禄称为饷。凡大臣年老有病休致者,武职官有军功告休者,武职旗员告休者,及以上官员没后所遗孤、寡无告者,皆得请旨,依例领取全俸、半俸、四分
官名。清代监察御史有专巡视山东、河南工务御史一人,掌纠工务奸伪不法。称巡视工务御史。见《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
官名。明朝置于诸王府审理所,一人,正六品,掌王府中推按刑狱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