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

官员在职务上犯罪的刑事处分

尚书·吕刑》指出当时(西周时)主审案件的刑官,可能出现五种偏差:“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依仗自己权势随意处理,或乘机和报恩怨,或暗中受到权势者的牵制,或乘机敲榨勒索,或贪赃枉法。若审判官犯了上述过错,就要与犯人一样受到刑罚。战国时代的秦,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记述,已对贪赃枉法、玩忽职守、任用不当、违抗王命、论狱失刑、奸吏为事,见知故纵、结党败政等各种职务上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三国魏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颁行《魏律》十八篇,其中《告劾》、《请赇》、《偿赃》三篇是专为惩治官吏职务上的犯罪而设的,《告劾律》是关于告发官员犯罪行为的规定,《请赇律》和《偿赃律》则分别是对官吏受贿、贪赃的科刑与退赃的规定。至唐代,唐律中详细规定了各种职务上犯罪的行为,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类:一是贪污行为,如受财请求(包括受赃枉法和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监临主守自盗等其他贪赃受贿行为;二是擅权行为,如置官过限或不应置而置,非法兴造, 兴造不言上待报,差科赋役违法,擅奏改律令、式,出使辄干他事,代署代判;三是失职行为,如贡举非其人,稽误制书及官文书,上书奏事有误,事应奏不奏,贻误公事,主司脱漏户口,部内田畴荒芜,不言及妄言灾害,违法授田课农桑,应受复除而不给,输课税物违期,不修堤防桥梁,四是违纪行为,如漏泄机密,私发官文书,旷职,出界,逃亡。官员若有上述行为之一,均须受到刑事处分。武官在军事上若有贻误军机、临阵惧敌、失亡与逃亡、擅发兵、违犯军令等行为,司法官若有追捕不力、纵囚失囚、出入人罪、决罚不如法以及其他妨害审判的行为,亦均属职务上的犯罪,要科以不同刑罚。《宋刑统》的规定与唐律相同。明律与清律中的规定也与唐律大体相似。北洋政府时期,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194年)六月五日公布的《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的规定, 官吏犯赃分为枉法和不枉法两种。枉法赃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 不枉法赃在千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卷款潜逃在五千元以上的,处死刑。其它依法律规定。上述条例的实行期定为三年。

猜你喜欢

  • 宫闱令

    官名。① 隋朝内侍省宫闱局长官,置二员,正八品。用宦官。炀帝大业三年(607)改置为长秋监宫闱署长官,参用士人。唐朝变为内侍省宫闱局长官,置二员,从七品下。掌侍奉宫闱,出入管钥。②宋朝宗正寺属官,以入

  • 延庆宫汉人行宫都部署司

    即“延庆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

  • 司礼卿

    官名。即太常卿,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太常卿。

  • 童子科

    选举制度。唐朝始设,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卷诵文十,全通者授官,通七者授出身。应试者由本贯申送礼部,同明经举人之例,考试讫奏闻。宋朝沿置,十五岁以下能通经赋诗者,州举送朝廷,先由国子监

  • 郡五官掾

    官名,汉置,为郡太守属吏,掌功曹及诸曹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五·州郡》)。《后汉书·苏不韦传》:“后太傅陈蕃辟,不应,为郡五官掾。”

  • 内藏库

    官署名。宋朝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置,掌计度每年积余,以供国家非常之用。以诸司使、副使及内侍为监官。北宋前期隶三司,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拨归太府寺。辽朝置提点官。金朝设使、副使,掌

  • 宣业

    官名。即国子博士,唐高宗龙朔二年 (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国子博士。

  • 神农

    官名。春秋战国置。掌农事之官。《吕氏春秋·季夏》: “水潦盛昌,命神农将巡。”高诱注: “昔炎帝神农能殖嘉谷,神而化之,号为神农。后世因名其官为神农。”

  • 两江甲

    清朝兵部职方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 中兴行省

    见“甘肃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