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分院院长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地方法院分院的主官。见“地方法院分院”。
官名。清末资政院秘书厅属官。宣统二年(1910)置。分一、二、三等,各四人,奏补。五、六、七品不等。掌承秘书长之命,分掌本厅各科事务。
官署名。金末战时机构。掌招集离散,安集遗黎。宣宗兴定五年(1221)二月,置司于单州,以安集河北遗黎。罢怀州行元帅府,置怀州招抚司,受中京行枢密院节制。天兴元年(1232)十月,哀宗以户部侍郎刁璧总招
官名。即库部郎中,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 复名库部郎中。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库部郎中为司库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太医下大夫医正上士佐官,正二命。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指官员所补用之缺,原非应补之缺,乃以现缺先用之例。有候补大员以小官之缺补用者,亦有候补官员以同品之缺补用者。部院宗属司员可借补满缺。笔帖式、库使等官可借补现缺,待本旗缺出再行还抵。
又作“僚友”。即同僚。参见“僚友”。
官名。见“司属寺”。
自秦至西汉,地方实行郡县二级制,郡直接中央;自东汉至魏晋南北朝为州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隋炀帝与唐玄宗时又两度改州为郡,此后州郡仅为互名,如宋代无郡的建置,而常以郡代称州。郡的行政长官是太守,兼理司法
汉朝选举科目。始于文帝前二年 (前178),两汉因之,多与贤良并称为贤良方正。晋朝沿袭此制。清朝科举中有孝廉方正之名。汉朝选举官吏的科目之一。汉朝取士之制有方正科,始于汉文帝,多与“贤良”合称“贤良方
清入关前“理政听讼大臣”之俗称。因以额亦都、费英东、何和礼、安费扬古和扈尔汉五人充任,故名。详“理政听讼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