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署名。① 明朝户部十二清吏司之一。洪武二十九年 (1396) 改原北平部而置,设官及职掌均无变化。建文 (1399—1402) 中罢,改户部十二清吏司为四清吏司。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民治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一年 (1905) 设于巡警部警政司。三十二年,改隶民政部民治司。掌编审户口、国籍更易,旗籍、民籍移转、改隶,学龄儿童就学,宗教信仰,征兵事。置员外郎一人
武官名。五代时后唐沿唐代旧制置六军诸卫,以判六军诸卫事为禁军六军与诸卫的最高统帅。《资治通鉴·后唐纪二》记同光二年(公元924年)“皇子继岌代张全义判六军诸卫事。”
见“金吾街仗司”。
官名。金代设此官,掌宿卫。《金史·兵志·禁军之制》:“于侍卫亲军四猛安内,选三十以下千六百人,骑兵曰龙翔,步兵曰虎步,以备宿卫。五年,罢亲军司,以所掌付大兴府,置左右骁骑,所谓从驾军也,置都副指挥使隶
官名。宋朝初年,皇帝选三班使臣以下或内侍武干亲信者为卫士,以防不虞,赐佩带橐鞬及御剑,称御带。真宗咸平元年(998),改称带御器械,选诸司使副充任。掌轮番宿直,或出领外任。仁宗景祐二年(1035),令
官名,汉置,属少府,为东园匠令之副,佐令掌制陵墓内用器物和供应。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参看“东园匠令”条。
县分职吏名。战国时,县市场置吏,见《韩非子·内储说上》,亦称市掾。《史记·田单传》亦记田单为临菑市掾。汉代亦以市吏与市掾并称。《汉书·尹翁归传》有平阳市吏,《后汉书·方术·费长房传》有市掾。市掾职主市
官名。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1390)于中、左、右、前、后五军断事司分置,每司设一人,正七品,分理军中刑狱。建文(1399—1402)中革。参见“五军断事司”。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设于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与文官普通考试委员会,掌襄理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