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府包衣缺
清朝官缺之一。亦称内务府包衣官缺。指专为具有内务府包衣身分之官员所设之额缺。有内务府郎中以下,未入流以上之额缺,皆由总管内务府大臣于内务府包衣内保题拣选,不准推升部院缺。惟坐办堂郎中、总理六库事务郎中三缺,于得缺后咨部,以应升之缺列名。在京官员凡京堂以上之职得用满洲缺。凡外任官,汉军包衣得用汉缺。
清朝官缺之一。亦称内务府包衣官缺。指专为具有内务府包衣身分之官员所设之额缺。有内务府郎中以下,未入流以上之额缺,皆由总管内务府大臣于内务府包衣内保题拣选,不准推升部院缺。惟坐办堂郎中、总理六库事务郎中三缺,于得缺后咨部,以应升之缺列名。在京官员凡京堂以上之职得用满洲缺。凡外任官,汉军包衣得用汉缺。
金朝皇后位下女官名。掌帐幕床褥舆伞、洒扫铺陈、薪炭灯烛之事。设一员,秩九品。宫中女官名。见“直閤”。
官名。相传商汤已置。汉武帝元狩五年 (前118)初置丞相司直,省称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举不法。东汉改属司徒,助司徒督录诸州郡上奏。建武十一年 (后35)省。献帝建安八年 (203)复置,不属司徒
宋代考课的业务标准,神宗时定有四善四最之法。四善沿唐制为德义、清谨、公平、勤恪。四最的具体内容为:一、狱讼无冤,赋税不扰,为治事之最,二、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三、屏除盗贼, 民获安居, 为
官署名。清末法部八司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各裁判厅、局并直隶察哈尔左翼、两广、云、贵刑事民事各案件。置郎中四人,员外郎、主事各四人。官署名。清末置,属法部掌朝审录囚、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
辽朝御帐、亲王及诸军掌旗鼓者,兼掌护卫之事。
官名。清末陆军部军实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军实司事。宣统二年(1910),以军实司併入军制司。遂废。
参见“上书房”。
官名。即左骁卫大将军,唐武则天光宅元年(684)改,中宗神龙元年(705)复名左骁卫大将军。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太史司次官,佐太史中大夫掌历法的编撰。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官名。北周置,辅助太史处理事务,见“太史中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