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司
见“提举保甲司”。
见“提举保甲司”。
参见“正任”、“团练使”。
海关征税部职员的一种,又称稽查科。见“征税部”。
唐代配备给官员的服役人员。《通典·职官十七》说:“调露元年(公元679年)九月,职事官五品以上,准旧给仗身。……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上镇将给仗身四人,中下镇将、上镇副各三人,中下镇副各二人,仓
官名。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置,员二人,为行在皇城司次官,以诸司副使、内侍都知押班充任。
明朝巡抚之别称。
即“札鲁忽赤”。
官名。明洪武三十年(1397)置,隶鸿胪寺。以掌接待外国使臣及边远少数民族来朝之事。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刑部司长官,掌杖、鞭、徒、流、死五刑的判决与执行。下设小刑部下大夫、小刑部上士、小刑部下士以佐其职,领司刺上士、乡法上士、遂法上士、稍法上士、县法上士、
官名。南宋实录院置,以侍从官充任,掌修实录。参见“实录院”。
参见“都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