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末置县警察公所,民国初沿置,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9年)一月八日公布《划一现行地方警察厅组织令》,规定已办巡警的各县设置警察事务所,由县知事监督指挥。次年八月公布《县警察所官制》后,
官名。南宋实录院置,以秘书省官或他官兼任,掌修实录。参见“实录院”。
即“辽阳等处行中书省”。
官名,东汉置,为郡县佐吏,位在水曹掾下,掌水利工程等事。魏晋沿置。
官名。秦置。西汉因之,属詹事。成帝鸿嘉三年(前18)省詹事官,并属大长秋。官名。汉、魏、晋等置,为太子厩长之副贰,与长共掌车马。参看“太子厩长”。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定额二人,正三品,简任。掌承修订法律大臣之命,总管馆中一切事宜。
官署名。北齐置,属长秋寺中官仆署,管理后宫诸车。置丞。
见“福晋”。
官名,汉置,为公府或郡县佐吏,掌农桑等事,简称田曹。其后,晋公府也置,兼掌分察州郡。《晋书·温峤传》:“司徒置田曹掾,州一人,劝课农桑,察吏能否,今宜依旧置之。”
京师警察厅内部机构。承司法处之命,分管刑事事项。设巡官二至三人,巡长十一至十二人。